房子拆遷后開發商將商品房屋蓋完出售,而拆遷戶的回遷房卻住不上
對拆遷戶來說,自己的房屋拆遷后拿不到合理的補償,遲遲住不進安置房屋是最鬧心的事情,特別是回遷房屋,簽訂安置補償協議后要等好幾年才能住進回遷房,這期間還有可能出現開發商資金斷裂導致回遷房變成爛尾樓,又或者回遷房屋的質量非常差,這要比拿不到合理補償更讓人鬧心。
我們拆遷律師經常告誡廣大的拆遷戶朋友,不管是農村還是城市拆遷,無論選擇產權置換還是貨幣補償,一定要記住法律規定的拆遷基本原則“先補償后搬遷”,這樣才能更好的保障權益。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解讀如下,雙方簽訂補償協議后,拆遷方沒有向拆遷戶支付安置補償費用的,不能對房屋有拆遷行為,只有支付了補償后才能進行拆遷工作,并且明確說明說明應當遵循“先補償后搬遷”的原則。
作出房屋拆遷決定的市縣ZF依法對拆遷戶進行補償后,拆遷戶應當在協議規定的時間或者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搬遷工作,任何人和單位都不能通過暴力、威脅、違反法律規定的斷水斷電的手段迫使拆遷戶搬遷。
簽完協議后,一直住不進回遷房怎么辦
拆遷戶簽完補償協議,拆遷方一直沒有交付回遷房屋的,拆遷戶可以持協議到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拆遷方履行協議義務并支付賠償。
已簽完的補償協議雙方都不能反悔,如果沒有其他撤銷或者無效的情況下,雙方必須遵守協議約定,各自履行協議義務,不管是哪一方出現違約情況的,另一方都可持協議到法院提起訴訟程序。
所以此時簽訂的協議有沒有問題就凸顯出重要性,如果所簽訂的協議雙方已經簽字蓋章并且人手一份,協議內容完整并且規定了違約后的責任承擔的,那么此時提起法律救濟對我們非常有利的。
此時拆遷戶一定要認清形勢,拆遷方出現違約情況,不能按照協議約定交付回遷房屋的,這絕對不是一件小事情,我們只能通過法律途徑督促其盡快履行義務并且支付賠償金。